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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及其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

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及其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七个方面,简称“1+7”。其中,广播影视服务业包括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播映(含放映)和广告服务。根据规定,“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相减后的差。税率在现行17%的标准税率和13%的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在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完成产业转型的关键时刻,在全国范围内多领域全面开展“营改增”的试点改革,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不仅有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而且有助于深化产业分工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也有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

二、“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通过业界问卷调查,“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半年多来,广播影视服务业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与之相关的财务管理理念与会计核算方式也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首先,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发生了变化。税率由“营改增”试点前的5%变为“营改增”试点后的3%或6%,而计税基数也由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变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部分。其次,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基数都按不含税价计算(即价税分离),直接改变了收支核算理念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再次,有关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科目与账务处理方式,较之前的营业税核算也更为繁杂。同时,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也更加严格。

此外,按照规定,“营改增”试点中有偿提供广告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其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乘以3%的税率计算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以广告发布和广告代理收入为主的广播、电视的税负略有提高。电影制作发行企业因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税务相对加重,而以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收视服务收入为主的广电网络公司的税负增加也比较明显。

三、做好“营改增”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积极转变观念,认真应对“营改增”变化

对于广播影视服务业的财务人员来讲,“营改增”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认知,因此,要求每一名财务人员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与专题培训,积极转变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观念。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掌握“营改增”试点的业务范围,认真领会增值税价税分离的核算理念,正确确认计税基数和适用税率,准确规范地处理“营改增”试点前后的经济事项,合理确定提供或接受外部单位服务、购买资产、货物时的业务范围及账务报销流程,认真做好纳税申报与进项税额的“专票认证”工作,严格遵守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制度,增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防范的意识,积极认真地做好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应对工作。

(二)合理设置涉税会计科目,完善账务报销流程

为了准确核算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和退还等情况,从事广播影视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合理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同时还需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借方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即可,不需设置分析专栏。

其中“进项税额”专栏用于核算为开展日常业务而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并依照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税法规定准予抵减的增值税额。各单位和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后期技术维护费,都可以通过此专栏记录并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已交税金”专栏用于记录并核算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用于记录并核算月末转出应缴未交的增值税,即当月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抵减后的差。“销项税额”专栏用于核算提供应税广播影视现代服务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同时,广播影视服务业应根据“营改增”的核算要求和行业特点,不断完善并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账务报销流程。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网址: http://www.zggbys.cn/qikandaodu/2021/0429/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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