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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在影视监管中的法制化对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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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完善审查行为的行政救济 完善制作机构的行政救济渠道。影视剧审查系具体行政行为,制作机构对不予发行许可、删减修改、停播等具体行政行为享有
(三)完善审查行为的行政救济
完善制作机构的行政救济渠道。影视剧审查系具体行政行为,制作机构对不予发行许可、删减修改、停播等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为此,应在《行政复议法》“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程序规则。
(四)强化公序良俗审查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目前包括公序良俗审查在内的影视剧审查主体为广电行政部门,与公序良俗审查要求分析不同社会主体意见的客观要求相悖,致使审查随意性增加、公信力差。为此,建立多元化的审查主体势在必行。如扩大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权责,减轻广电总局直接审查的负担,从法律法规上落实播出单位的审查责任,同步建立约束播出单位审查权利机制。发展制作机构行业协会监管。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制作机构和有过错的广电行政部门、播出平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强化审查主体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增加普通市民、专家学者、影视剧制作和播出机构相关人员在审查委员会中的存在,建立审查主体参与人员库,并使审查人员结构特点与影视作品观众结构特点相匹配。在审查中,相应单位或个人能证明审查人员不适宜承担特定审查内容或目的的,有权向组织方对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五)做好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网址: http://www.zggbys.cn/qikandaodu/2021/0507/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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