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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2)

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9-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权属认定之困。著作权有十七种不同的权利类型。随着新技术的广泛运用,电视新闻节目被侵犯的方式更为多样,行为更为隐蔽,给著作权的权属认定

二、权属认定之困。著作权有十七种不同的权利类型。随着新技术的广泛运用,电视新闻节目被侵犯的方式更为多样,行为更为隐蔽,给著作权的权属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深度链接”“云存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中相关权属问题的认定等等。

同样是网络转载播出,如果播出方式不同,也会对于所侵犯的权属类型在认定上造成困难。视频网站如果是实时转播权利人的新闻节目,如转播央视的奥运会开幕式等大型新闻类节目,那么就有可能侵犯了新闻节目的“广播权”;如果是先存储再供观众点播(回看),侵犯的可能是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是网络的定时播放,则应按照“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来认定。

另外,对于电视新闻节目的碎片化使用也是一件让人头疼的事。如把电视新闻节目的音、视频分开使用,或是将新闻节目掐头去尾、拼凑嫁接、剪辑加工等,都会给权利人的维权及司法机关在权属上的认定带来不少困惑。

三、自身管理之困。首先是版权意识不强。许多新闻工作者对于新闻版权存在模糊认识,不少编辑、记者认为对方免费传播自己的作品是件好事,而没有认识到通过自己的劳动与创造,并利用本单位的资源最终形成的作品更多是职务作品,是所在单位宝贵的版权资产。这些作品如果长期被无偿使用或非法转载,最终的结果就是“传统媒体的草养大了网络媒体的羊”。因此,提高新闻作品的保护与维权意识已刻不容缓。

其次是机构设置不全。对于传统广播电视媒体来说,广告一直是其重要支撑,版权资产的保护与经营直到近几年才提上议事日程,因而在相关版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慢了半拍。以省级卫视频道为例,目前,有专门版权管理机构的只是极少数。在排名靠前的卫视阵容中,湖南卫视尚没有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浙江台设有节目版权购销中心,但主要是针对电视剧版权的营销,上海台设有版权资产中心,也主要是针对电视综艺节目,涉及电视新闻节目的管理职能不多。

最后是维权力度不大。一是维权力量薄弱,传统广播电视台法务人员较少,更多依赖外部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二是维权成本高,一方面由于管理机制上的问题,版权管理与法务缺乏协调与沟通,导致内部行政管理成本增高;另一方面,调查取证等维权费用也是一个不小数目,甚至高于维权所获收益。三是维权监测系统缺失,针对互联网侵权的无孔不入,很多广播电视台尚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控,找不到目标维权行动更是无从谈起。

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的对策

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行政、行业协会以及广播电视台等权利人共同参与,对症下药,才能真正找到解决问题的良方。笔者认为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瞄准“突破口”,二是抓住“关键点”,三是擦亮“助推器”,四是决胜“主阵地”。

一、瞄准“突破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是保护电视新闻作品版权最有力的武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与前两次修改不同,“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本土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因此,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必须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③当前,包括电视新闻节目在内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次修法应尽快对“时事新闻”进行清晰的界定,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条款,让新闻作品保护有法可依。

通常,电视新闻节目(除单纯事实消息外)与电视综艺节目都归为“类电作品”。据笔者了解,第三次送审稿中将电影作品、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统称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电视新闻节目以电视活动画面的方式播出,应属于“视听作品”范畴。一旦确定为“作品”,就会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而彻底解决电视新闻作品保护的最大困扰,也是新闻节目真正获得版权保护的“突破口”。

二、抓住“关键点”: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保护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发展基本战略的高度推进。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从2005年开始实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通过对快播播放器侵权案、人人影视网侵权案、射手网侵权案等一大批侵权盗版大案的查处,极大地震慑了侵权者的气焰,得到权利人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公众的高度评价。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网址: http://www.zggbys.cn/qikandaodu/2020/0917/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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