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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3)

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9-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一直是打击侵权盗版的核心力量,也是解决版权侵权的关键所在。对于电视新闻节目的保护同样应取得行政机关的支持,并作为其中的一

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一直是打击侵权盗版的核心力量,也是解决版权侵权的关键所在。对于电视新闻节目的保护同样应取得行政机关的支持,并作为其中的一项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到“剑网行动”中去。值得欣慰的是,2017年“剑网行动”已将工作目标锁定在影视和新闻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即严厉打击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以及各类新闻信息聚合类平台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违规传播行为,严厉打击搜索引擎、浏览器、微博、微信等网络服务商的帮助侵权行为,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网站、平台和单位,依法取缔、关闭一批非法新闻网站和网站频道、微信公众号。”④

三、擦亮“助推器”: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的一股重要力量,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调解侵权纠纷、凝聚维权力量等方面起着“助推器”的作用。2017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由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十家中央新闻单位发起成立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而在同一天,在中广联电视版权协会的倡仪下,央视及全国大部分省级卫视在各自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目标直指电视新闻节目的侵权盗版。其中央视的声明中明确指出“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等各类新闻作品,是中央电视台重要的版权资产。中央电视台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⑤

此外,行业协会还应积极协调各新闻机构探索新闻节目版权许可使用合作机制,如打包付费、广告分成等合作模式。变“对抗”为“对话”,变“竞争”为“竞和”,促进新闻作品依法依规使用,实现新闻作品版权价值最大化,走出原有的维权误区。

四、决胜“主阵地”:建设传媒机构自身的版权防护墙。前面三点更多地是外部因素,媒体自身也要从内部发力,构建起版权保护的“万里长城”。一是要健全维权机构,增加法务力量。现代化的互联网公司法务人员动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而传统的广播电视媒体,法务一直是边缘部门,可有可无。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传媒机构的法务团队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预防各类法律风险等方面都将起到越来越关键的作用。2015年,央视将版权管理部门与法务部门合二为一,在组织机构的建设上为传统媒体的版权维权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二是要加强员工版权意识,构建新闻作品防护网。要让新闻工作者真正认识到自己在新闻报道者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这样的新闻作品要“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这是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也是新闻工作者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三是借助高科技力量,主动维权。先进技术是对维权工作的强力支撑,很多新型侵权盗版是因为新技术而引发的,维权工作就必须“以毒攻毒”,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媒体一定要掌握传媒发展的最新科技,如采用DNA、水印技术等,为新闻、综艺等作品制作“身份证”或是“识别码”,进而研发版权识别跟踪系统和监测系统,主动而为,对侵权行动进行精准打击。

2017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 《关于把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办成讲导向、有文化的传播平台的通知》,明确提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牢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要坚持新闻综合频道的定位,坚持新闻立台的方针”。广播电视台作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主阵地不可动摇,而电视新闻节目将在新闻立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地位和风头有可能盖过现在热播的电视综艺节目,因而对于电视新闻节目的版权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加强对电视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关系到媒体融合的发展,更关系到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广播电视媒体应积极行动起来,在打击侵权盗版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好地传播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让更多优秀的电视新闻作品飞入寻常百姓家。

注释:

①张 宁:《进一步明晰著作版权法中时事新闻版权保护条文》,新华网。

②姚 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③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法商研究》,2012(4)。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网址: http://www.zggbys.cn/qikandaodu/2020/0917/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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