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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9-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随着电视真人秀节目的火爆,电视综艺节目的维权与保护已得到了业界的高度重视,但作为广电家族重要成员的电视新闻节目却 “偏安一隅”,在版权保护方面少有问津。其实,电视新

随着电视真人秀节目的火爆,电视综艺节目的维权与保护已得到了业界的高度重视,但作为广电家族重要成员的电视新闻节目却 “偏安一隅”,在版权保护方面少有问津。其实,电视新闻节目同样是盗版盗播的“重灾区”。广播电视台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主阵地,新闻工作者既是时代风云的记录者也是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如果听任电视新闻节目随意被人曲解篡改或非法传播,不仅会影响广大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更会削弱党和政府的“喉舌”地位。本文对当前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存在的困境进行了仔细梳理,并对广播电视台如何走出困境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出了解决之道。

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的困境

当前,电视新闻节目因为缺乏有效保护,盗版盗播已成泛滥之势。以中央电视台为例,“中央电视台被侵权最为严重的前五名节目当中,有绝大部分是新闻节目,像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新闻联播》,综合频道的《今日说法》,中文国际的《今日关注》等等每天都在被侵权或者被疑似侵权当中。其中仅《新闻直播间》2015年的盗用链接总数就接近四万条。”①据央视版权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央视包括新闻节目在内的版权资产流失每年估值约一亿元左右。

而以综艺节目闻名的湖南卫视,近年来电视新闻节目被侵权现象同样难以遏止。《新闻当事人》《新闻大求真》等新闻类栏目或被整体“搬运”或被碎片化盗用。一些优秀的新闻专题节目,诸如《绝对忠诚》《县委大院》更成为“新闻搬运工”手中的“抢手货”。

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是我国最重要的新闻信息产品生产者和提供者。近年来,随着媒体融合的加快,新华社的电视新闻稿件也越来越多,据统计,新华社每年被非法转载包括电视新闻在内的新闻稿高达50万条。

猖狂侵权的背后彰显的是电视新闻作品保护的乏力,那么这其中的原因在哪里?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三个困惑。

一、侵权界定之困。首先,电视新闻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一直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进而解释:“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对“单纯事实消息”缺乏更明确的说明与认定,一些侵权者借此大打“擦边球”,把“时事新闻”的概念推广到所有的新闻品类上,并把它当成“挡箭牌”,致使侵权行为愈演愈烈。

事实上,新闻节目的品类极为丰富,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消息类时事新闻,而是涵盖了新闻通讯、新闻人物特写、新闻深度报道、专题报道等类别,这些新闻包含了著作权人许多独创性见解与劳动,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特别是电视台采写的电视新闻节目,需要通过镜头的运用、角度的选择等进行拍摄。同时,“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方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报道者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②

其次,关于电视新闻作品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同样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实际上是将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拓展到了网络领域,但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没有规定这项 “法定许可”,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均构成侵权。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修改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之前2004年版的第三条。

对于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的摇摆不定,给版权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惑。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超过50%,而在著作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又超过50%。电视新闻节目的侵权纠纷绝大部分也是由于一些网络媒体转载引发的。

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国家应尽快在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条文上统一认识,厘清新闻节目侵权问题上的一些模糊界定,是完善版权保护的当务之急。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网址: http://www.zggbys.cn/qikandaodu/2020/0917/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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