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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传媒的典型知识产权争议与版权管理(5)

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图2 影视权利链 知识产权是影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此,影视公司要有专门的法务懂IP,知晓如何运营,权利如何行使,无论是正向的行使还是反向的维

图2 影视权利链

知识产权是影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此,影视公司要有专门的法务懂IP,知晓如何运营,权利如何行使,无论是正向的行使还是反向的维权、抗辩或者投融资的机会,都要有较好的评估机制。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合同的草拟、谈判、修改环节往往有律师介入,而合同的执行环节极易引发纠纷。实际上,除一些侵权案件外,大部分著作权纠纷往往是基于合同合作关系引发的,其实,合同的履行以及对应环节的合同执行管控非常重要。合同履行的实质性条款、权利义务、付款条件、作品的确认标准等作为实质性的要素在合同的执行管控环节一定要基于合同进行必要的通知、送达、催告,包括行使相关的抗辩权,如此才能在未来可能发生争议时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

此外,如果影视作品是影视公司制作的艺术明珠,那么支撑明珠的就是商务、法务和财务,此三者有机配合、不可或缺。从一开始拿什么样的权利、如何拿权利、以怎样的对价拿权利,未来和作者分成或者奖励机制如何,未来投融资如何进行溢价,发行环节如何进行保底发行或者进行一些其他的比较多元的发行模式,如何进行预售等都是高度商务化的环节,这种商务化环节的核心都是以著作权利的某种权利来呈现的。

六、IP维权案例

(一)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曾引起广泛关注,此案件解决了影视作品或文学剧本在著作权侵权层面如何评价作品的表达元素、如何认定作品是否抄袭,明确了思想和表达、创意和表达之间的界限,具有较强的指引性。

评价作品的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时,可采用金字塔结构,如图3所示,作品的体裁、风格、主题等属于思想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构成表达,但主要的人物设置、情节架构、故事的主线支线,具体的人物情节在特定桥段事件中的嵌入以及交互式发展,再到具体的动作台词,是不断向表达演进的过程。每个个案判断作品是否侵权,也是按照这样的大逻辑来进行的。

图3 影视作品内容之金字塔模型

图4 人物设定

以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如图4所示,《梅花烙》和《宫锁连城》在人物设定方面具有高度的对应性,主要人物、功能性人物、人物的身份、人物的命运发展、人物的矛盾冲突,均能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人物关系方面也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同样是一个清代大家长的福晋连生三女,没有儿子,而且家里的小妾也怀了孕,谁生儿子就能导致家庭地位的转变;同样的在一个雨夜,福晋生的是女儿,和身边人商量偷龙转凤,把孩子换走;同样身边人把这个孩子弃之溪边,同样的有一个民间艺人捡走,养大成人;同样,长大后,偷龙转凤的男女主人公,相逢、相识、相恋;同样的面临家庭的压力,遭遇皇帝指婚,要把公主嫁给偷龙转凤的龙。整个故事的延展具有极度的相近性,只是最终人物的命运结局不同而已。

虽然偷龙转凤的情节不能被琼瑶或于正垄断,但创作者个人创作风格的表达也如此相近是不客观的。可以说,两部作品在创造维度的二、三、四、五层面是高度相似的。

具体的判决情况是电视剧《宫锁连城》被永久下架禁播,并需支付赔偿金500万元。琼瑶维权案具有标杆意义,对今后的律师代理工作也不乏启示:第一,停止侵权,原被告利益平衡之比较–侵权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利益衡量之后的政策选择,是一种例外情形;第二,司法酌定赔偿可以高于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充分赔偿,基于作品的市场价值做判断,例如,《盗墓笔记》《鬼吹灯》《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作品对应的市场价值显著高于目前法定的50万的赔偿额,在这种情况下,若此类作品被侵权,赔偿额可高于50万;第三,作品侵权比对的着眼点、逻辑与方法(律师的工作量);第四,注重诉讼可视化的庭审比对呈现;第五,影视、游戏、文学、创意设计等高附加值IP领域是版权律师业务的热点与重点。

(二) 欢乐颂“版权与商业攀附”侵权案

电视剧《欢乐颂》 (这里指《欢乐颂》第一部)播出后反响热烈,五美角色的设定、演员的创作等都得到市场的高度热捧。在《欢乐颂》上线的同期,有很多的商业营销号和一些商业机构的自媒体,以所谓的“跟着《欢乐颂》五美选保险”或者“跟着五美学理财”的商业搭载行销的方式来进行推广,比如招商银行和太平人寿。其实,这些《欢乐颂》商业元素(剧照、演员的宣传照、具体的人物设定关系、具体的剧情安排)的使用并没有得到授权。面对这样的侵权行为时,权利人一方可以以艺人的肖像或者姓名权提起诉讼,也可以基于作品的创作表达提起著作权方面的诉讼,甚至可以基于商品化权(虽然此权利目前在学界存在一定争议)提起诉讼。其实,这种侵权指向的还是电视剧作品本身,无论是演员的表演、剧情,还是相关作品的知名度、传播度,也直接体现着作品的商誉。这种对作品的侵权、攀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会损害和侵害《欢乐颂》正常招商的机会和可能性,可以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网址: http://www.zggbys.cn/qikandaodu/2021/0507/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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